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批准,部分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三)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