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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4 09:4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为鼓励学院及各系部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办学、专业共建,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拓展校内外实训基地,促进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及各系部的校企合作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实现学院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建设、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企业在科研、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双赢。

第三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科研与技术服务、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大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校合作交流中心是学院校企合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机构,实施归口管理,系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系部校企合作工作。

第五条  校合作交流中心职责

校合作交流中心将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

1.积极协助各系部做好各类校企合作工作;

2.负责学校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

3.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进、开发、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转化;

4.负责衡阳市“现代服务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两大职教集团日常工作,发挥秘书处的作用;

5.配合各系部与企业合作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6.协助各系部与企业签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协议;

7.完成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系部职责

各系部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校企合作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2.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3.接受学院校合作交流中心对本部门开展校企合作的协调、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经费来源

经费由学院行政划拨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纳入学院财务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各系部校企合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相应的项目经费标准,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经费使用

校企合作经费主要用于:在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训基地建设,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各项校企合作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九条 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工作制度,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对合作项目中有关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等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于年底前报校合作交流中心。

第十条 成果与收益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属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院科研部管理范围。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有收入的,其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

各系部应将校企合作的有关资料、年度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报送一份到校企合作办公室,校合作交流中心学期末将会同评建督导办公室对各系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考核,结果将纳入学院绩效考核中。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校合作交流中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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